编辑同志: 在近几年的经营领域里,有些经营者认为,搞市场经济了,自己想怎么定价就怎么定。更有一些经营者以欺诈、垄断、歧视等手段进行价格竞争,以致不正当价格行为一度泛滥,群众意见很大。请问:在市场经济下经营者就可以任意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吗?我国目前对经营者定价行为有无一些具体要求和规定? 读者江超
一些经营者认为自己想怎么定价就怎么定,这是个认识误区。1998年5月1日实施的《价格法》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。
《价格法》第3条规定:“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,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,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。”第18条规定:“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,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:(一)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;(二)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;(三)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;(四)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;(五)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。”这就意味着经营者拥有很大的自主定价权,不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,还可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,有权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,特定产品除外。但是,经营者不能任意定价。《价格法》规定,经营者定价,应当遵循公平、合法、诚实信用的原则;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。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:相互串通、操纵市场价格;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;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;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他人与其交易;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,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;采取抬高或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、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,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;违反法律、法规牟取暴利;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。《价格法》第40条规定,经营者有上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。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,应退还多付部分;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予以赔偿。
另外,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,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如若违反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潘家永